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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_缴费_单位_蜘蛛资讯网

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、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(2017)》(国统字〔2017〕213号)和《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银发〔2015〕309号)等规定划型,不需提供相关材料。二、缓缴补缴期限(一)缓缴期限。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: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。缓缴费款属期不往前追溯,已缴保费不退费。(二)补缴期限三项社会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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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6:53:49
